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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出發(單程)-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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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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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TWD 3,753/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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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3,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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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出發(單程)-兒童 2歲至1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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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TWD 2,675/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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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2,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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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出發(來回)-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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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TWD 7,505/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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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7,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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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出發(來回)-兒童 2歲至1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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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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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TWD 5,349/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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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5,349 -
行程說明
重要通知
簽證相關資訊 國人前往中國大陸旅遊須持有效之【護照】及【台胞證】
護照 >辦理護照相關資料→請點我
台胞證 >辦理台胞證相關資料→請點我
國內定期航線班機時刻表 → 立榮國內定期航線 請點我 → 華信國內定期航線 請點我
小三通船班資訊 → 小三通(金廈)船班表
航線及航班時間僅供參考,如有異動,正確時間仍以航空公司公告為準。
出入境中國大陸相關規定
入境中國大陸相關檢疫規定 自2023年8月30日起,旅客往返台灣及中國大陸,已無需進行入境前快篩
為配合中國海關作業要求,所有旅客仍須完成【中國海關出入境電子健康申報】
不接受紙本申報。為了維持社交距離及節省辦理報到時間,請您在出發至機場前,先完成入境海關電子申報。
自2020年9月28日00:00時起,外國人持用真實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符合以下五類情況其中之一,經邊檢機關查驗無誤,可入境中國:
1.持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也就是俗稱的“中國綠卡”。
2.持外交、公務、禮遇、機組(C 字)簽證的;這四類簽證僅要求真實有效,不要求必須為2020 年3 月28 日後簽發。
3.持2020 年3 月28 日(含)以後簽發的中國簽證;此條要求為我駐外使領館3 月28 日(含)以後簽發的真實有效的中國簽證,不受簽證類型限制。
4.符合與我簽訂互免簽證協定規定條件的。
5.持國家移民管理局9 月23 日公告所提的三類居留許可,即“居留事由”一欄標注為“工作”/“私人事務”/“團聚”字樣的居留許可。相關人員無需重新申辦簽證。如外國人持有的上述三類居留許可於2020年3月28日0時後過期,持有人在來華事由不變的情況下,可憑過期居留許可和有關材料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相應簽證入境,上述人員需嚴格遵守中方防疫管理規定。
【溫馨提醒】
◎金門接駁車途中若時間充裕將前往金門貢糖觀光工廠讓旅客採買伴手禮。
◎報名預定成功完成後,出發前1-3日將會e-mail確認信寄至您的信箱。
◎報名時,請確認護照之有效期限在行程回國日起算六個月以上。簽證工作天視各地區而定。
◎若為孕婦或罹患重大疾病者,請直接向本公司承辦人員辦理報名,並告知個人狀況,如未事先告知而致無法成行或衍生其他問題,需自行負責。
◎外籍旅客目前小三通只開放【陸配】搭乘,請確認是否為陸籍配偶身份;陸配請提供大陸的身分證證號+大通證證號(預訂位子需要)並提供大通證證號影本(開票需要)。
◎陸籍配偶搭船請攜帶大陸身分證、大通證、台灣出入境許可證(居留證或紙本,上需有依親等證明,或是提供戶口名簿影本及配偶身分證正反面,證明其婚姻關係,以備查驗)。
購買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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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資訊
注意事項
搭乘國內班機注意事項:
一、乘客搭機時應攜帶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接受檢查核對。
二、未滿十四歲之兒童,未持有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者,得以戶口名簿正本或健保卡(兒童手冊)等能證明身分之文件代替
之。
三、航空公司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六十分鐘開始受理乘客報到作業,乘客應於班機表定起飛時間前三十分鐘辦妥報到手續。
乘客未於前項時間內完成報到手續者,航空公司得取消其訂位。
四、乘客隨身攜帶行李以不超過一件為原則,合計不超過七公斤,每件長寬高不得超過56X36X23公分,超過上述限制者,應改以託運方式運
送。經濟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十公斤(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不得少於十公斤),商務艙乘客之免費託運行李額度為二十公
斤(除享有票價免費優待者外,不得少於二十公斤),超過時航空公司得另外收費。
五、手提行李可隨身攜帶一只打火機勿放於托運行李中。
六、攜帶鋰電池搭機
搭機之旅客,若攜帶鋰電池搭機,必須符合以下之條件:
1.備用鋰電池必須個別保護避免短路。且不可放置於託運行李中。
2.無須經航空公司同意之項目:個人使用之可攜式電子裝置(手錶、手機、照相機等)。
3.必須經航空公司同意之項目:備用鋰電池超過100瓦特-小時但不超過160瓦特小時,每人最多可於\"手提行李\"中攜帶兩個備用電池。
4.下列物品內所含的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38.3節之每項測試要求,並經航空公司同意。
- 裝有鋰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 具有保全裝置之設備;
- 可攜式電子醫療裝備。
七、下列物品禁止手提攜帶或託運上機:(詳情請洽各航空公司)
1. 壓縮氣體(無論是否低溫、易燃或有毒):如罐裝瓦斯、純氧、液態氮、潛水用氧氣瓶。
2. 腐蝕性物質:如強酸、強鹼、水銀、濕電池等。
3. 爆炸性物質: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爆竹、照明彈等。
4. 易燃性物質:如汽柴油等燃料油、火柴、油漆、稀釋劑、點火器等。
5. 放射性物質。
6. 以安全目的設計的手提箱(內含鋰電池或煙火材料等危險物品)、錢箱等。
7. 氧化物質:如漂白劑(水、粉)、雙氧水等。
8. 毒性及傳染性物質: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9. 其他危險物品:如磁化物(如磁鐵)及刺激性物品(如防身噴霧器)等及其他經民航主管機關公告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八、 下列物品如有攜帶必要,應以託運方式處理。
1. 刀劍棍棒類。
2. 髮膠、定型液、醫療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酒類、非刺激性噴霧器及其他不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但經安檢人員同意者,得置
於隨身行李隨身攜帶(詳情請洽各航空公司)。
九、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經核符後將所攜帶武器交由航空公司服務人員處理。
十、乘客在客艙內,禁止使用任何干擾飛航安全之通訊器材及電子用品(如: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器、CD唱盤、調頻收
音機等),並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及與機上服務人員合作。(詳情請洽航空公司)
十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